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34,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所处行业为建筑遮阳行业,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近年来,随国民经济发展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花了钱的人遮阳产品的选择偏好将逐渐从注重装饰性的布艺窗帘转向注重功能性的遮阳产品,我国建筑节能产业规模快速扩大,行业发展取得很明显的成效。“十三五”期间,我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建筑节能标准逐步的提升,绿色建筑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为城乡建设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在加强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方面,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力争到2025年,全国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同时,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十四五”期间,累计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5亿平方米以上。并重点提高建筑门窗等关键部品节能性能要求。

  建筑遮阳行业需求与建筑节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息息相关。当绿色建材成为建筑行业的一种趋势,建筑节能概念的不断深入,以及消费市场的持续增长和升级,将带动建筑遮阳行业的快速发展及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

  公司主要是做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基本的产品包括阳光面料、涂层面料和可调光面料等,并逐步向功能性遮阳成品拓展。功能性遮阳材料具备遮阳、节能、环保等特点,通过不同的配方和工艺,还可实现防霉、抑菌、阻燃、隔音、隔热等功能,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材料行业。

  基于自主的技术与独特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公司产品的功能性、环保性、创新性、精致度等多项优势广受下游客户认可;公司产品品类齐全、品种多样、品质优越、定制化能力出色、综合供应及服务能力强,获得全球众多客户的信赖。公司客户有综合采购的需求,即在同一家供应商处采购多种功能性遮阳材料,以降低谈判、运输及售后成本,提升产品质量稳定性,而公司所掌握的核心技术更有助于产品品种类型的横向延伸。

  公司长期专注于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凭借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众多技术优势及长期客户积累,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丰富的产品品种类型和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结构;突破了传统遮阳企业的价格竞争策略,逐步在产品品牌、设计和研发、工艺技术和一体化生产等方面形成了竞争优势,公司产品远销全球六大洲、七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已成为中国功能性遮阳材料细致划分领域的龙头企业。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99亿元,同比增长7.2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204.47万元,同比下降8.3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2.1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32亿元,资产负债率7.06%。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11日通过专人送达及邮件方式等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柳庆华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赵秀芳、段亚峰、谭国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4)。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与《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2023-007)。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也分别发表了意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年报与内控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赞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

  公司董事沈华锋、柳英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二位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沈华锋、柳英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二位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或/和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11)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沈华锋、柳英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二位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3)。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事宜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赵秀芳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股东可用传真、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 2023年5月16日下午16:00 前送达,传真、信函或邮件登记需附上上述(1)、(2)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传真、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线、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阮港村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安全性高的低风险投资产品。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回报,结合公司经营战略及总体发展计划,公司拟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大的利益。

  为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本次现金管理拟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安全性高的低风险投资产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实施的,通过购买适度的低风险等级投资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尽管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安全性高的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1、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安全性高的低风险投资产品,风险可控;

  2、公司已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将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及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

  4、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安全性高的低风险投资产品。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议案并由董事会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存放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4月26日,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开展累计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为与银行签订远期购汇、结汇、掉期协议,约定未来购汇、结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购汇、结汇业务,锁定当期购汇、结汇成本。

  公司开展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规避和防范公司国外贸易业务中可能会因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变化产生的汇率风险,从而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提前将换汇交易成本固定在一定水平,可以有效避免汇率大幅波动导致的不可预期的风险。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等基础交易产品以及由基础交易产品组合形成的组合类产品,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根据海外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并由公司财务部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若遇到协议签署日期在有效期内,但是协议期限不在决议有效期内的,决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至协议有效期截止日。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以投机为目的,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

  (二)流动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三)履约风险: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业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

  (四)其它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一)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期、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有正常的贸易背景。

  (二)公司制定了完善的操作流程,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流程进行业务操作,有效的保证制度的执行。

  (三)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严控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努力提高回款预测的准确度,降低预测风险。

  (四)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持续跟踪外汇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投机套利的交易行为。我们认为,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审批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投资者可于2023年05月09日(星期二)至05月15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2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3年05月16日上午 09:00-10:00举行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05月16日上午 09:00-10: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05月09日(星期二)至05月15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来源: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440.00万股的1.8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增材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面料纺织加工;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家居用品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竹制品销售;软木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纸制品销售;平面设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结构销售;纺织专用测试仪器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柳庆华,副董事长王月红,董事沈华锋、柳英,独立董事赵秀芳、段亚峰、谭国春。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柏建民,监事何尉宁,职工代表监事马芳芳。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4名,分别是:总经理柳庆华,副总经理沈华锋,董事会秘书柳英,财务总监周莉。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440.00万股的1.8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在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认购款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和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9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9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6.6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6.90元。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的达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在满足公司层面考核要求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年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之一,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同时,该指标亦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在考核形式上,公司设置了阶梯式的考核模式,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更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的策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每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测算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授予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252.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597.68万元,该等费用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于2023年5月底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期限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6、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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